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出台(含规程)

2011-08-16 11:46:00   来源:    点击:

   

         为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转制工作的参考。

        据了解,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建立以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人社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为成员单位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

        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工作中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如何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实施转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备受业界关注的环节。此次出台的《规程》明确指出,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办发[2011]19号的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参保时间另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158号令)执行。

        对于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程》指出,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7项材料: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批复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规程》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1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参考。

        本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由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1.成立领导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

        3.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

        4.国有资产管理

        5.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6.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7.人员安置

        8.优惠政策

 

成立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建立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成员单位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由主任、副主任及联络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报刊出版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委、纪委、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转制方案,协调解决转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按时规范完成。

        各报刊出版单位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成立本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转制方案,并负责转制方案的实施。

        制定转制工作方案

        1.转制工作方案内容。转制工作方案应包括:报刊出版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社会保险、办公用房情况等);转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制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清产核资立项方案(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范围、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原有债权、债务继承方案(包括债权、债务范围、关系及处置或继承等);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报刊出版单位组织(公司)章程、发展规划(包括报刊出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转制中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2.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主办、设在各地区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制工作方案在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报刊出版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主管部门名义向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所报方案予以审核和批复。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报批清产核资立项方案。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财政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9]126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1.清产核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转制方案为准,包括报刊出版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2.财务审计。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4.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报刊出版单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或备案。

        报刊出版单位应在转制工作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经财政部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两年内有效。

        5.办理产权登记。报刊出版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相关规定到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

        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教[2008]2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明确出资人和监管职能。报刊出版单位的出资人归属及其国有资产监管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另行发文明确。

        2.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或改制中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活动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由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经中央宣传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停办、退出的资产管理。凡经批准予以退出或撤销的报刊出版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核准处理。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明确主管主办职责。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8]27号),加强和完善主管主办制度,明确主管主办单位关系,切实遵循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对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和出版导向的正确。

        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要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据法定程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3.制定公司决策议事规则。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制定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保证党委(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设置编辑政策委员会和权威的报刊内容管理机构,确保正确的出版导向。

        报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人选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对上述人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4.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建立公司制企业的报刊出版单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并参照上述要求制定组织机构和章程。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报刊出版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要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参照《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9]15号)和《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出改办[2010]10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1.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已核定事业编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方案一经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中央编办即办理该报刊出版单位事业编制核销手续,该单位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未经中央编办核定过独立事业编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事宜,由该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商中央编办参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相关办法办理。

        2.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应适时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应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出具本单位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3.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涉及新闻出版行政许可或前置审批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并持批复件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报刊出版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项工作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报刊名称可继续注册使用。

        转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名称规范为“《XX报》社”、“《XX(期刊名称)》杂志社(期刊社)”,属于公司形式的,其名称应当依法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字样,转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另起名称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5.办理报刊出版单位注销登记。在报刊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凡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不再保留报刊出版单位建制的,由主管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批准予以注销。主管主办单位要负责做好报刊出版单位资产财务清算、人员分流安置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

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

        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及中办发[2011]19号的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

        1.成立专门小组。报刊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工作。要及时宣传讲解相关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并做好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准备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报刊出版单位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做好与参加社会保险的衔接。

        3.参加社会保险。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参保时间另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158号令)执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完成转制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报刊出版单位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核销事业编制批复件;

        4.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6.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引入非公有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除需提交职工劳动保险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外,还应由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报刊出版单位这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含有“该单位在职职工已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内容的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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