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18-04-13 09:50:24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结合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市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的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第四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竞争择优机制。
第六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教材、师资的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协调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四)负责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合格证书的统一印制和核发。
第七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委托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
(一)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实施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负责落实当年规定内容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计划和办班发动、组织工作。
(三)负责面授继续教育、日常继续教育的学时登记和考核、合格证书的申领与颁发。
第八条  鼓励出版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各类出版专业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等。
(一)出版单位是岗位培训的主体。各单位要根据总署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安排,并于每年的6月底前将本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报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备案登记。
(二)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参与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及管理,负责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经培训机构备案登记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各单位须提交培训总结、制证人员信息表等材料,由培训机构核查后对培训证书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发放。
第九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学时)。其中,接受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出版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出版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
(三)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网络培训。
(四)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五)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参加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
(六)参加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自学。
(七)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局属培训机构参与管理的各类出版培训项目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一)接受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学时,以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的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其他各类继续教育,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的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三)在境外参加国际出版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按照实际参加时间折合继续教育学时。
(四)担任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的授课人或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或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五)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研究课题(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
(六)参加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育期间,每年按照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
(七)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理论研究性文章,出版专业文章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文章(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12学时计算。
(八)参加单位自行组织的岗位培训、出国研修等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合格后按培训计划课时认定,但最高不超过24学时。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超过72学时的部分,不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并在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计算继续教育学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凡发现伪造材料者,3年内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并支持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培训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二)各单位应如实记载本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予以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借继续教育之名乱收费的。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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